桂林市象山区法院近日审理一起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两被告在租用原告桂林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后,拖欠原告租车费,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诉至法院。
原、被告于2012年9月16日签订租车合同,原告(桂林某车辆租赁公司)将一辆轿车出租给被告使用,租金为每天200元。两被告于2012年11月16日将该车辆还给原告,计租金12000元,被告已付6000元,下欠6000元,由被告谢某某出具了欠条。同日两被告又与原告签订一份合同,继续租赁该轿车,租金为每天200元,租期至2012年12月16日,但到期后被告并未将所租车辆交还原告,2013年1月7日被告谢某某驾驶该轿车在临桂发生单方事故,车辆损坏,至今仍放在修理厂内,截止2013年2月7日被告欠第二次租车费18000元。被告谢某某两次租车时均由被告蒋某某担保。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谢某某于2012年16月4日及11月1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谢某某理应按约定支付租车费用。被告蒋某某对被告张某某租车予以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判决:一、被告谢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桂林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8000元外加汽车修理费和损失费22000元;二、被告袁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次租车纠纷圆满结束,看来在租车时签订租车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