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如果发生车祸,负主要责任的一方应该承担另一方因为车辆坏了去维修的费用和由于没车用去租车使用的费用。
案例一,阳朔的胡某开着面包车前往桂林进货,在桂阳公里上行驶,在后面驾车行驶的孙某想超车行驶,撞上了胡某的面包车,交警前来判定事故发生完全由孙某负责,维修车辆的费用花费了5千多,在维修车辆期间,胡某去租了辆车来开,租车费用花了2000左右,要求赔款时,孙某之同意赔偿车辆维修费用,租车费用不予赔偿,那么胡某的租车费用是否也要孙某承担呢?
答: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刘某在修车期间所发生的3000元租车费用,蔡某某是否应予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仅有直接损失,还包括因财产直接损失引起的间接损失。按通常的理解,间接损失是指可归责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实发生使受害人应得或已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比如营运车辆停运期间所造成的营运损失。
间接损失是否赔偿,确实有不同的理解。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非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停运的,在车辆修理期间,因不能使用该车而造成损失的,也应该主张其权利,要求交通事故的责任者赔偿。这是对交通事故中间接损失要赔偿的进一步确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这里所说的“其他的重大损失”,应理解为包括因侵权而导致的合理的间接损失,同样需要侵权人赔偿,这也体现了充分保护受害人损失的立法本意。可以看出,间接损失获得赔偿有法律上的支撑。
结合本案,刘某的租车费用确实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间接损失,应该由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该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坏不能上路行驶,其为保证与事故发生前的正常运输而租用车辆的行为并无不妥,租车费用是实际必要的支出,因此属于合理费用。被撞车和租车有因果关系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刘某要求孙某赔偿的租车费用是合理行为,孙某需支付胡某车辆维修期间的租车费用。 |